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行政处罚那些事儿
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仍有进出口企业因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还有部分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进出口企业什么情况会被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
小编将分业务领域整理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中比较常见案例,并附上详细解读,供大家参考。
下面,让小编先带您一起在商品检验领域“扫雷”。
Q:出口商品未报检就出口了,会被处罚吗?
案情简介
A公司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向报关公司告知该批货物是危险化学品,也未提交相关材料。经鉴定,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海关说法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公告)之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A公司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出口。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进口商品未经检验就使用了,会被处罚吗?
案情简介
某海关按指令对B公司进口B超诊断仪进行检验,发现该设备在检验前已安装使用,无法进行目的地检验。
海关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8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本案中,B公司进口的B超诊断仪属于法定检验商品,B公司在海关实施检验前擅自使用,构成进口法检商品未经检验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出口危险货物未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会被处罚吗?
案情简介
C公司生产一批杀虫水,并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出口,数量4800千克,总价3600美元。经海关查验核对品名、数量无异常,经送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申报货物属于2.1类危险货物,但C公司未对申报货物的包装容器申请使用鉴定。
海关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本案中,C公司未向海关申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构成出口危险货物未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您还需要知道这些!
Q1:什么是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我们习惯称之为“法检”。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我们俗称“目录外抽查”。
Q2:如何判定进口商品是否需要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是否需实施法定检验,需要综合对应商品编号、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货物属性等要素判定。
Q3:如何辨别进出口化工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
辨别进出口化工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存在多种方式,其中通过确保合规的安全数据单,可以获取产品是否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信息。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一定如实申报,海关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品伪瞒报违法行为。
Q4:进口货物什么情况下需要目的地查检?
广大企业要及时关注“单一窗口”申报回执信息,回执显示需查检的,请主动联系目的地海关实施查检。在口岸未被卡口拦截,不代表没有“目的地检查”指令,不代表进口企业已完成全部海关监管手续。
Q5:什么情况下逃避商品检验的行为会构成逃避商检罪?
对于负有义务报商检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故意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是逃避商检罪。
逃避商检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