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了解行业动态
顺应时代发展策略,完善自身经营管理
试用
公司名:
联系人:
中国+86
*您所填写的信息已进行安全加密
您的位置:Home > 行业资讯

优惠原产地证书申领热点问题TOP12详解

  • 发布时间:2023-10-18
  • 访问量:1165
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并提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签证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在补发的原产地证书中加注“补发”字样。
优惠原产地证书作为出口货物在协定缔约方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凭证,被喻为国际贸易的“纸黄金”和“经济护照”。海关针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答,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的了解和申领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提供帮助。

TOP1

Q:如何在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A :海关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和签发已实现电子化。签发的流程包括:企业备案,证书申报,原产地确认和证书签发。

(一)在海关办理原产地证书相关业务前先在企业属地海关办理一般企业原产地备案。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新用户注册”,按照提示进入备案申请界面,进行电子信息录入、文档扫描或拍照上传至平台等操作。需要进行证书自助打印的企业,同时完成企业电子印章及授权人员签名笔迹信息的上传和授权操作。

(二)完成原产地备案后,企业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行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依据不同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规范对进出口双方信息、运输细节、商品描述、原产地标准等信息进行如实申报。

(三)海关在审核原产地证书过程中,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进行确认,必要时会开展原产地核查。在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前,货物生产商可以向其住所地签证机构申请预先审核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已进行原产地预先审核的货物,如实际出口货物与预先审核的货物相符,且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在签发原产地证书时不再核查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四)原产地证书审核通过后,对可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企业使用自动双面打印的彩色打印机在A4纸上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对于尚未开通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企业须使用针式打印机在申领的空白证书上打印原产地证书内容,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授权人员签字后,到签证海关现场办理证书签发手续。

TOP2

Q:原产地证书在哪申领?

A:企业在所属地海关办理一般企业原产地备案时,系统会自动赋予所属地海关为签证机关和领证机关。申请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也可向所属地海关发起签证机关、领证机关变更申请,选择任一有签证业务的海关作为签证机关和领证机关,不受地域限制。

TOP3

Q:可办理原产地证书种类有哪些?

A:1.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2. 一般原产地证书

3.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5.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6.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7.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8.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9.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0.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书

11.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2.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3.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4.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5.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6. 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7. 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1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

19.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20. 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21. 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原产地证书

22. 烟草真实性证书

23. 加工装配证书

24. 转口证明书

25. 烟草真实证书、输墨西哥瓷砖价格承诺原产地证书、输巴基斯坦瓷砖价格承诺原产地证书等其他专用原产地证书。


TOP4

Q:海关原产地证书多久可以签发?

A:海关签证机构接受申请人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出口货物符合相应原产地规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原产地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2个工作日时限内。

TOP5

Q:目前我国签署了多少个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

A:目前,中国已与3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21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协定”),已经生效的有19个(2017年12月签署的《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协定》、2023年5月11日签署的《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尚未生效实施)。

涵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蒙古国、菲律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柬埔寨、缅甸、巴基斯坦、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智利、新西兰、秘鲁、中国台湾、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列支敦士登、澳大利亚、格鲁吉亚、毛里求斯、日本、尼加拉瓜。

企业在这些国家(地区)开展进出口贸易时,可凭协定成员方的授权签证机构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或自主开具协定允许的原产地声明,在货物进口时享受协定优惠关税待遇。

TOP6

Q:哪些种类的原产地证书可以自行打印?

A:1、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输印尼、新加坡、泰国)(E 证书)

2、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C 证书)

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输韩国、印度)(B 证书)

4、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K 证书)

5、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A 证书)

6、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N 证书)

7、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P 证书)

8、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F 证书)

9、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S 证书)

10、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I 证书)

11、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GE 证书)

12、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X 证书)

13、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H 证书)

14、烟草真实性证书(T 证书)

15、 转口证明书(TR 证书)

16、 加工装配证书(PR 证书)

17、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MU 证书)

18、 RCEP 原产地证书(输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日本、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RC 证书)

19、RCEP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输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日本、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BR 证书)


TOP7

Q:产品输往哪些国家可以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

A:2023年6月2日起,RCEP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东盟10国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个签署国家全面生效,产品输往以上国家可以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

TOP8

Q: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未能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是否可以申请补发?

A: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以自该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并提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签证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在补发的原产地证书中加注“补发”字样。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TOP9

Q: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完成后,发现证书仍未归档,是什么原因?

A:1、自助打印成功的原产地证书系统一般于当天晚上23点左右自动归档。

2、确实打印成功的若第二天仍未归档,可以联系海关人工及时归档或者通过打印异常申请菜单,再次打印一次该证书,打印结果务必选择“是”,当晚即可自动归档。

TOP10

Q :出口原产地证书已经审批通过,但是国外客户通过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查不到数据,应该如何处理?

A: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在归档操作后,才会发送对方海关,企业即可在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中查到数据。如果原产地证书长时间未归档,请企业联系海关做手动归档。归档后的原产地证书可以使用“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进行状态查询,具体路径为“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企业服务专区-我要查-更多-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如显示“对方海关已接收成功”表示证书数据已发送至对方海关。若有问题,请填写95198工作单处理。

TOP11

Q:什么是原产地声明?

A:原产地声明是企业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自主出具的、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文件,其效力等同于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目前允许企业自主开具声明的协定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及《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涉及国家(地区)有东盟10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瑞士、列支敦士登及毛里求斯。

TOP12

Q:什么企业才能具备开具原产地声明的资格?

A:企业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前提条件是:一是企业获得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资格认定;二是企业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交出口货物信息;三是海关与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缔约方备案经核准出口商相关信息。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二是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三是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详细参见2021年海关总署令第2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