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为54号公告),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此次公告与2019年161号有什么不同?新规之下,企业又该如何申请主动披露呢?
Part.01新规新在何处?
Q:请问,新出台的54号公告与之前的公告有什么不同之处?
A:主要以下不同: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54号公告较以往设置了明确的有效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应当积极开展自查,避免错过相关政策红利的适用时间。
Part.02主动披露是否影响企业?
Q:如果企业主动披露其涉税违规行为,是否会对其信用状况产生影响?
A: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Q:企业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后,仍需行政处罚的,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A: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Q:企业主动披露其涉税违规行为,产生的相关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减免?
A: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Part.03企业如何申请主动披露?
Q:那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请主动披露呢?
A:目前企业申请主动披露的途径有两种:
(一)可到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流程为:登录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稽核查。
Q:申请主动披露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企业需要提供《主动披露报告表》及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
(一)《主动披露报告表》应在"主动披露内容"一栏简要概括违规事实。
(二)账簿单证要捋清,提供随附资料印证披露内容,要确保资料客观、真实、有效。
Q:那么,哪些情形下,不能适用主动披露相关政策?
A: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而且,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54号公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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